(轉自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網站)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保護耕地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全省補充耕地(含墾造水田)項目質量監(jiān)督管理,健全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確保全省耕地占補平衡真實性,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補充耕地質量監(jiān)管和廉政風險防控的通知》,就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管護和指標交易等全流程管理工作明確提出“十不得”。具體包括: 01、不得違規(guī)插手干預補充耕地項目選址和立項工作,不顧客觀實際條件,人為選擇特定地塊。 02、不得違規(guī)插手干預補充耕地項目工程建設,違反招投標等有關規(guī)定幫助他人取得項目建設開發(fā)資格。 03、不得違規(guī)收受干股或入股參與項目建設。 04、不得放松項目質量監(jiān)管,不按規(guī)定履行巡察監(jiān)管責任,隱瞞或放任犁底層構筑、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工程施工中的偷工減料、虛增工程量等弄虛作假行為。 05、不得放松驗收標準,違規(guī)驗收通過質量不合格項目。 06、不得違規(guī)變更新增耕地二級地類,或在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中“走過場”、出具虛假核定結果、虛增補充耕地指標。 07、不得濫用職權,違規(guī)插手干預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幫助特定指標持有主體優(yōu)先出售指標,或阻礙其他指標持有主體正常出售指標。 08、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擬出售補充耕地指標真實性出具不準確或虛假的核查結果說明。 09、不得在補充耕地指標交易中收受回扣、參與分紅。 10、不得虛報種植面積騙取青苗補償、收益降低補償、地力培肥補貼、種植激勵補貼等各種補償、補貼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