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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44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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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6号),涉及企石镇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企石舒小腊蔬菜档经营的生姜
东莞市企石舒小腊蔬菜档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05-24),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情形,可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54元;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35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4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310819001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该档未添加任何添加剂,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企石梁洋潮蔬菜档经营的大姜
东莞市企石梁洋潮蔬菜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05-26),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情形,可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160元;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35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5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310813001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该档未添加任何添加剂,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企石向阳菜档经营的白萝卜
东莞市企石向阳菜档经营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4-05-27),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情形,可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15元;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35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36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310812001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该档未添加任何添加剂,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