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石排城管严厉查处违规储存燃气瓶行为
为切实维护辖区燃气经营销售秩序,确保群众用气安全,石排城管执法分局严厉查处了违法违规储存燃气瓶等行为。
7月28日,石排城管执法分局接到市民举报,举报称,在横山村钟屋文家一巷,东莞市某公司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经查,现场有两辆电动三轮车,车内共储存燃气瓶18瓶,其中一辆电动三轮车内储存燃气瓶共11瓶,规格为15kg重瓶;另一辆电动三轮车内储存燃气瓶共7瓶,其中15kg重瓶5瓶,5kg重瓶2瓶。上述两辆三轮车车厢地面额面层为钢板,车内未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防爆破灯管、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该企业“以车代库”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7月29日,企业负责人清除了三轮车厢内的所有气瓶,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储存燃气少于20瓶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企业违法情况,石排城管执法分局对其罚款3.3万元,并提醒其作为企业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燃气安全工作,压实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接下来,石排城管执法分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整治力度,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为城镇燃气环境安全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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