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财政局:
为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3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附件1),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3年7月16日
广东省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23〕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附件1)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36号)确定的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2023年各地市绩效目标表(附件2)。为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绩效目标逐级分解机制,做到各县(市、区)、各项目执行机构目标明确。各地要统筹把握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经费执行进度,定期报送进展,加强数据质控,确保任务如期顺利完成。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包含在我省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动态完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监测台账,积极查漏补缺,确保将全部老年人纳入服务和动态管理范围,并按照国家规范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申报系统持续开展监测。继续按照新冠重点人群管理服务与健康监测指南,分类分级对重点人群服务落实六个到位,做实做细新冠重点人群防护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要主动联系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根据患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分为三个类别,分级提供健康监测和健康服务管理。继续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新冠病毒疫苗目标人群接种工作,降低感染后的重症和死亡风险。
(二)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要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库数据与全员人口信息、出生、死亡、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人口信息进行比对,加强档案质量控制,减少重档、死档,规范推进一人一档。进一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系统)与辖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多种渠道动态更新和完善本地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持续推进全省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质量管理标准。各地要积极推进打通电子健康档案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各地要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子健康档案“记录一生、健康一生”的理念,结合实际开展“晒出我的健康档案”“口袋里的健康档案”等活动,调动居民参与记录、更新、使用电子健康档案的积极性。
(三)为慢病患者提供医防融合服务。
各地要组织临床医生参与高血压、2型糖尿病、结核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医防融合的连续性服务,畅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上级机构的上下联动、双向协作和转诊、分层分级管理机制。对于血压血糖控制稳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不稳定的及时转诊到上级治疗,待稳定后下转当地随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医联体牵头医院可通过人才下沉带教,与基层单位共同打造基层慢性病一体化门诊、全专融合型家庭医生团队,为慢病患者就近提供预约、诊疗、筛查、建档、随访、健康教育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签约慢性病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对开展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的团队内的医生支持按照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所在机构的绩效管理要求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鼓励对同时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人群开展多病共管,提高健康管理服务协同和质量。鼓励探索通过医学人工智能辅助技术、可穿戴设备提高慢性病监测管理水平,加强重点人群随访和健康教育。
(四)统筹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
各地要摸清辖区常住老年人底数,广泛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宣传,动员老年人积极参与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统筹开展辖区老年人规范化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上级医院或医共体牵头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以老年人健康体检为抓手,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报告分析,及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反馈、解读体检结果,加强后续有针对性的健康宣教、指导、咨询和健康管理等服务。对于未利用基本公卫服务开展健康体检的老年人,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结合其他渠道开展健康体检的结果做好相应健康管理服务。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为有需要的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依据申请为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2023年各地要结合省政府民生实事的部署,落实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城乡社区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继续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指导异常老年人到上级医院复查。加强对老年相关健康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每地市至少形成1份信息分析报告或实行1项有针对性的社区健康干预。
(五)全面加强儿童健康管理。
切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预防接种,做好眼保健、近视防控和口腔保健等的指导和干预,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在电子健康档案中完善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做好儿童入学情况动态更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新生儿出生信息转交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高危儿分级管理制度,强化健康管理与预见性指导,对于3级高危儿应转至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干预指导。强化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和咨询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
(六)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孕妇在孕13周前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提供免费艾滋病、梅毒、乙肝和妊娠风险筛查,告知筛查阳性孕妇在2周内至二级以上助产机构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机构进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七)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患者的报告卡和出院信息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对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在册并纳入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增加随访次数,及时录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政法、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
(八)做好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对日常诊疗中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推介转诊,对需治疗管理的肺结核患者开展定期随访评估、落实规范督导服药管理和督促患者按时复查等随访服务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九)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强化风险排查,做好发现、登记等工作,并按照相关时限及时上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
(十)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推广协管工作信息化,努力提升协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乡镇(街道)在县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指导下统筹做好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发挥指导、培训和参与考核作用,督促相关工作机构人员积极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十一)持续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教。
各地要利用健康主题日广泛开展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活动。针对辖区居民的常见病和主要健康危害因素,加强保健知识宣教,不断提升居民健康素养以及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感受度。各地要注重挖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典型事例、树立基层医务人员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引领作用,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接受度、认可度,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二)统筹做好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4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上述14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总体按照9元/人下达补助,各地要结合目标和任务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
各地要围绕“职责清、服务细、评价实、督导严、宣传广、配套强”,持续推进基本公卫服务攻坚行动。各地要在9月之前组织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能竞赛的初赛,以赛代训,确保每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专项要有1位明白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卫服务对口帮扶,组织珠三角地区到粤东西北地区驻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派人到珠三角跟班学习。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单位,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宣传教育、信息报告、质量控制等项目管理机制(附件3),充分发挥疾控、妇幼、监督等专业机构作用,加强组织管理和日常培训督促指导。省级加强对服务规范的视频培训和分片区绩效评价专家专题培训,各地要加强组织管理,保障项目人员培训覆盖率超过90%、培训考核抽查合格率超过70%。
(二)资金管理。
2023年人均补助标准为89元,2023年新增的5元经费重点支持各地强化对老年人、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20年-2022年累计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继续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重点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优化服务内容,做实做细新冠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等。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继续关注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落实。省级将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31号)修订我省资金管理细则,出台新一版镇村分工任务清单和补助比例参考标准,进一步引导基本公共卫生新增经费重点用于基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资金管理要求,明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相应的经费额度,支持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重点人群提供医防融合服务。各地要落实“先预拨、后结算”的村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方式,乡镇卫生院在收到基本公卫补助资金一个月内,要按照村卫生站承担任务的70%预拨相应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根据绩效评价后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按月或按季度及时拨付相应经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与服务完成数量和质量挂钩的资金分配机制。各用款单位要加强监管,规范使用资金。
(三)绩效管理。
各地要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落实情况、绩效目标落实情况、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质量和效果、电子健康档案利用效率和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评价和年终评价相结合,全面落实省级复评与地方初评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绩效考核;探索日常绩效评价与随机工作核查相结合,具体包括地方自评、交叉互评、省级评价和区域普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鼓励各地采用多种方式将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反馈结果嵌入服务流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完善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将奖励性绩效分配与工作量核定、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鼓励合理量化项目内容,按照标化工作量计算绩效,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
(四)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基础,也是省级绩效评价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加强半年报、年报数据审核、质量控制和进展监测,建立逐级通报制度,确保半年度和年度任务如期顺利完成。2023年持续推动全省电子居民健康档案一人一档数据采集和治理工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江门、中山等7个自建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地市要实现与省全民健康平台和或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基于全民健康平台实现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归集,推动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等垂直业务系统作为绩效考核数据依据。逐步实现居民通过“粤健通”等渠道在线查询本人诊疗、体检、健康管理等内容,对于老年人、儿童等重点特殊人群,允许向其家属开放其健康档案。
五、其他要求
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2023年度本地区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抄送省项目办。
省卫生健康委各责任处室负责组织开展2023年度14类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项目办。
省项目办于2024年3月1日前将2023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聂辉,联系电话:020-83828152;
省财政厅联系人:戚伟强,联系电话:020-83170365;
省中医药局联系人:龙康君,联系电话:020-83848467;
省项目办联系人:唐玲玲,联系电话:020-31051006,邮箱:sjkzx_jcdbs@gd.gov.cn。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