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202号),涉及我镇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佳之豪百货店销售的生姜产品
东莞市石排佳之豪百货店销售的生姜产品(购进日期:2023-11-4),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虽最终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给予该店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玖元肆角(¥449.4);三、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玖元肆角(¥2449.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222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到生姜中,不合格可能是种植环节菜农引起。以后会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二、东莞市石排荣胜百货商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荣胜百货商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3-11-14),铅(以Pb计) 、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虽最终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给予该店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贰角(¥19.2)。三、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四、对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仟零壹拾玖元贰角(¥4019.2)。《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222B03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铅和6-苄基腺嘌呤到涉案黄豆芽中,不合格可能是种植环节导致。以后会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三、东莞市石排联友百货商店销售的长豆角产品
东莞市石排联友百货商店销售的长豆角产品(购进日期:2023-11-12),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虽最终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给予该店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肆角(¥48.4)。三、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捌元肆角(¥2048.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229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水胺硫磷到长豆角中,其分析不合格可能是种植环节引起。以后会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四、东莞市石排鲜盈百货商行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鲜盈百货商行销售的黄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3-12-3),铅(以Pb计)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低,案发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虽最终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给予该店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圆玖角(¥20.9)。三、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圆(¥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圆玖角(¥2020.9)。《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315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铅到黄豆芽中,不合格可能是种植环节导致。以后会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