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4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宁浩百货商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宁浩百货商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4-7-6),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一、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低,且采购的涉案黄豆芽均用于抽检,截至调查终结亦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叁角(¥10.3);三、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叁角(¥2010.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1024B01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到涉案黄豆芽中,不合格应是种植环节水质引起的;以后会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