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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3206号)
  • 2024-03-19 10:1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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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201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者和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芳厨美食店使用的筷子产品

  东莞市石排芳厨美食店使用的筷子(消毒日期:2023-10-1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给予该店一般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该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321230B02号)。                              

  该店分析涉案筷子由供应商清洗消毒密封包装后提供,采购回来后存放在楼面阴凉通风处,需要时拿出拆封即可使用,不合格应该是供应商没有洗消干净。

  二、东莞市石排军佳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军佳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3-11-5),铅(以Pb计)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期间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320204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铅到黄豆芽中,不合格可能是原材料黄豆引起。以后会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三、东莞市期乡圆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湖南椒产品

  东莞市期乡圆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湖南椒产品(购进日期:2023-11-4),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虽最终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给予该公司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捌元肆角(¥88.4)。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捌拾捌元肆角(¥588.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222B02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未添加噻虫胺物质到湖南椒中,不合格可能是种植环节导致。以后会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四、东莞市发到家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仔姜产品

  东莞市发到家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仔姜产品(购进日期:2023-12-2),铅(以Pb计)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公司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低,案发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虽最终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圆伍角(¥98.5)。三、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圆(¥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玖拾捌圆伍角(¥2098.5)。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315B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不合格应是供应商引起;以后会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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