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1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鑫磊粮油商行销售的多晶体冰糖产品
东莞市石排鑫磊粮油商行销售的多晶体冰糖产品(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规格:净含量 9.5千克/箱),色值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单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镇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多晶体冰糖1.7千克。《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20823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多晶体冰糖由厂家生产,作为中间商也不清楚产品会不合格,因此色值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石排柳扛水产店销售的花甲产品
东莞市石排柳扛水产店销售的花甲产品(购进日期:2021年6月10日),恩诺沙星、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经营检出国家禁用兽药成分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镇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20913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是从合法渠道采购,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花甲恩诺沙星、氯霉素项目不合格应是养殖环节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