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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3205号)
  • 2021-10-22 09:0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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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6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阿光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阿光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1-06-30),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黄豆芽货值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镇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贰元伍角(¥22.5);三、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贰元伍角(¥2022.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21019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至该批次产品中,该批次产品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引起的,同时该店也会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合法采购,合法经营。

      二、东莞市石排纪林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纪林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1-06-30),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绿豆芽货值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镇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伍角(¥18.5);三、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捌元伍角(¥2018.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21019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至该批次产品中,该批次产品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引起的,同时该店也会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合法采购,合法经营。     

      三、东莞市石排顺兰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顺兰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1-06-30),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货值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镇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70);三、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柒拾元(¥307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21019B03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至该批次产品中,该批次产品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引起的,同时该店也会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合法采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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