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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3207号)
  • 2021-11-01 09:0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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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0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兴亮副食商店销售的鸡蛋产品

      东莞市石排兴亮副食商店销售的鸡蛋产品(购进日期:2021-06-29),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当事人经营检出国家禁用兽药成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鸡蛋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鸡蛋货值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270);三、对当事人经营检出国家禁用兽药成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陆仟元(¥6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柒拾元(¥627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21021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至该批次产品中,该批次产品甲硝唑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引起的,同时该店也会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合法采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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