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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3206号)
  • 2021-11-01 09:1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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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8号),涉及我镇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梁海蔬菜商店销售的生姜产品

      东莞市石排梁海蔬菜商店销售的生姜产品(购进日期:2021-06-28),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1. 该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 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生姜货值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1.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400);3.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21021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至该批次产品中,该批次产品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引起的,同时该店也会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合法采购,合法经营。

      二、东莞市石排阿良水产店销售的牛蛙产品

      东莞市石排阿良水产店销售的牛蛙产品(购进日期:2021-07-02),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1. 该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 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牛蛙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牛蛙货值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镇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1.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捌元(¥208);3.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零捌元(¥520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21022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至该批次产品中,该批次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引起的,同时该店也会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合法采购,合法经营。     

      三、东莞市石排顺兰蔬菜店销售的生姜产品

      东莞市石排顺兰蔬菜店销售的生姜产品(购进日期:2021-06-30),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1. 该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 该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货值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1.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70); 3.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柒拾元(¥307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21019B03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至该批次产品中,该批次产品铅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引起的,同时该店也会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合法采购,合法经营。

      四、东莞市石排荣利粮油店销售的料酒王产品

      东莞市石排荣利粮油店销售的料酒王产品(生产日期:2020-09-01、规格:500ml/瓶、商标:云中香),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单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21014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是从合法渠道采购,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采购回来也是按产品要求储存,因此料酒王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应是生产环节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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