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期)》(2021年第246号),涉及我辖区2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淑娟食品加工店生产的猪耳朵产品
东莞市石排淑娟食品加工店生产的猪耳朵产品(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7-08),菌落总数、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较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主动贴出通知召回涉案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加工店给予: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贰元伍角(¥232.5);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叁拾贰元伍角(¥5232.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21013B01号)。
该加工店自查分析在加工制作的时候煮沸的时间与日常相比不够久,导致菌落总数、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该加工店称在以后生产过程中一定会注意生产操作过程的卫生,加强使用工具的消毒,并且确保产品有足够的加工煮制时间。
二、东莞市石排老宋食品加工店生产的猪耳带皮产品
东莞市石排老宋食品加工店生产的猪耳带皮产品(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7-08),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涉案货值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加工店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21013B01号)。
该加工店自查分析在加工制作的时候煮沸的时间与日常相比不够久,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该加工店称在以后生产过程中一定会注意生产操作过程的卫生,加强使用工具的消毒,并且确保产品有足够的加工煮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