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5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荣胜百货商店销售的福寿鱼(罗非鱼)
东莞市石排荣胜百货商店销售的福寿鱼(罗非鱼)(购进日期:2024-7-10),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发出通知召回涉案食用农产品,亦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陆元肆角(¥166.4);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佰伍拾元(¥35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壹拾陆元肆角(¥516.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1025B01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成分到涉案福寿鱼(罗非鱼)中,不合格应是养殖环节所引起。以后会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二、周丽娟销售的馒头产品
周丽娟销售的馒头(加工日期:2024-6-27),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当事人制作的食品出现不适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使用的甜蜜素0.040kg;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壹元伍角(¥1251.5);三、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壹元伍角(¥32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1021B01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且食品安全意识不高,才在制作馒头时添加了甜蜜素,现已停止添加甜蜜素。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