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行政機關、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信訪復查、復核。
一、信訪人提出的復查、復核申請,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jù)《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信訪人只有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才可以申請信訪復查復核,而適用《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至第五項途徑或程序作出的答復,不適用信訪復查復核。
(二)由不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原信訪人提出申請;
(三)屬于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范圍,且屬于復查、復核機關法定職權范圍;
(四)不超過原信訪事項的請求范圍;
(五)有具體的復查、復核請求和事實、理由;
(六)其他有權復查、復核機關沒有受理申請的;
(七)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
二、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復查、復核申請書。內容包括:信訪人的基本信息;復查、復核機關的名稱和原辦理、復查機關的名稱;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復查、復核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日期及信訪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撰寫復查、復核申請書,應對原處理機關的信訪答復、復查意見,有針對性地說明不服的觀點和理由以及相關訴求,并提供相關證據(jù)。
(二)信訪事項原處理、復查意見書的原件(辦理后退回)。
(三)其他有關材料。如委托他人申請,必須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以及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三、下列事項不屬于復查、復核事項的受理范圍:
(一)已經(jīng)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三)不屬于本市行政機關行政職權范圍內的;
(四)已經(jīng)終結或正在處理、復查、復核的;
(五)其他不屬于復查、復核事項受理范圍的。
四、復查、復核機關收到申請,應當予以登記,區(qū)分情況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同時將申請書副本、相關材料送達原辦理、復查機關核查。
(二)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三)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信訪人及時補正。申請材料補正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復查、復核機關審查、調查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復查、復核意見:
(一)原處理、復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予以維持;
(二)原處理、復查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原處理、復查意見,或責令原辦理、復查機關重新作出處理、復查意見: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3、適用辦理途徑違反國家信訪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guī)則》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明顯不當?shù)摹?/span>
(三)原辦理、復查機關超越職權、層級辦理的,復查、復核機關可以撤銷原處理、復查意見,責令下級行政機關按照規(guī)定辦理、復查。
六、接待地址及時間
接待地址:東莞市南城街道鴻福路99號,東莞市政府人民群眾來訪接待廳。
郵寄申請材料地址:東莞市南城街道鴻福路99號,東莞市人民政府(信訪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如無異議,信訪文書將默認以申請材料所示地址送達。
接待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