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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107号)
  • 2022-01-24 12:0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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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10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3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胡家便利店销售的“福寿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中堂胡家便利店于2021930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中堂雅苑路6号113室)的福寿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1930日),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10392830106002C显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在店面显眼位置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为止尚无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店处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寿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伍角元(¥25.5);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寿鱼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10119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从供货商拿货回来后进行养殖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应该是上游养殖环节污染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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