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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117号)
  • 2022-02-23 10:1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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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11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03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陆超水产品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东莞市中堂陆超水产品档20211026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市场)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11026日),根据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TT21100550759F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0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在店面显眼位置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为止尚无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店处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210223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从供货商拿货回来后进行直接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应该是上游养殖环节添加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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