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149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锦波鱼档销售的“鲈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中堂锦波鱼档于2022年6月1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综合市场)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根据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S22060184显示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鲈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在店面显眼位置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为止尚无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鲈鱼(淡水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玖元贰分(¥59.2);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鲈鱼(淡水鱼)”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10909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鲈鱼(淡水鱼)”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养殖销售,养殖销售时间短,在销售过程中并无添加恩诺沙星、磺胺类,附近无污染源,应是上游养殖环节污染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