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159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4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粤晨餐饮店销售的“小椒节”
(一)东莞市中堂粤晨餐饮店于2022年6月7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中堂段41号135室)的“小椒节”(购进日期:2022年6月4日,规格:散装),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20205402120031C)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椒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提供单据等材料佐证。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11018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椒节”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直接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并无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附近无污染源,应是上级销售环节污染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