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10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银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花蟹”
(一)东莞市银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306号)的“花蟹”(购进日期:2022年9月13日),根据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NO:DC22441900596158087)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花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零肆元(¥704);三、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蟹”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11220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从供货商拿货后作为食材食用,存放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镉元素,应是上游养殖环节污染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