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12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5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浩仔猪肉档销售的“猪肉”
(一)东莞市中堂浩仔猪肉档于2024年4月5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235号7栋155室)的“猪肉”(生产日期:2024年4月5日),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404007841),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生产日期:2024年4月5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得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采购“猪肉”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上述不合格批次“猪肉”从供货商选购后,由东莞市生利食品有限公司集中屠宰和检疫检验,后统一通过冷链专车配送到我店位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档口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恩诺沙星,应是上游养殖环节添加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