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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123号)
  • 2024-09-06 09:2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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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123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3号)(2024年第3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超记副食档销售的“辣椒干”

    (一)东莞市中堂超记副食档于2024年4月24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市场)的“辣椒干”(购进日期:2024年4月9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400244-3a),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且积极配合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得知涉案批次产品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我局目前未收到涉案批次产品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干”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佰元(¥300)的罚款;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百伍拾元(¥250);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10827S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辣椒干”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二氧化硫,应是上游环节过量添加导致。

    二、东莞市中堂奇安菜档销售的“红葱”

    (一)东莞市中堂奇安菜档于2024年4月23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市场)的“红葱”(购进日期:2024年4月23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400248-4a),显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且积极配合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得知涉案批次产品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我局目前未收到涉案批次产品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葱”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佰元(¥300)的罚款;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80);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10815S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红葱”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噻虫嗪,应是上游种植过量添加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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