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12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2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胜记蛋品批发部销售的“鲜鸡蛋”
(一)东莞市中堂胜记蛋品批发部销售的“鲜鸡蛋姜”(购进日期:2021年4月12日),检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店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实施食品召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减轻处罚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35);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10707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鲜鸡蛋”从供货商拿货回来后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并无添加氟苯尼考,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应该是上游养殖环节污染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