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市水務局對《東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目前,我市已于2019年6月24日印發(fā)《東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東府〔2019〕50號,下簡稱《二次供水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
一、 制定的主要依據(jù)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
城市供水水質(zhì)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門令第156號)
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wèi)生部令第53號)
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35號)
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5749-2006)
二、框架和內(nèi)容概括
全文共19條,分5個篇章,分總則、規(guī)劃和建設、維護與管理、罰則和附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該章明確制訂依據(jù)、適用范圍、術語釋義、部門職責分工。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第五條至第八條)。該章明確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方面規(guī)定。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該章明確建設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職責,主管部門監(jiān)管措施以及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費用等。
第四章 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該章明確違反二次供水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相關罰則。
第五章 附則(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該章明確辦法解釋主體以及實施期限。
三、部分術語釋義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jīng)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高、中、低位儲水池(水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電控裝置及建(構(gòu))筑物等設施。包括從結(jié)算水表至用戶內(nèi)部分表前的所有管道及附屬設施。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是指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日常管理維護及二次供水水池清洗消毒的供水企業(yè)或其他單位。
四、修訂的內(nèi)容
(一)根據(jù)《東莞市機構(gòu)改革方案》中部門名稱的表述,對《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中相關部門名稱進行調(diào)整。
(二)《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針對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主體的不同,其維護管理費用采取不同的定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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