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筆者認為,東莞部分企業(yè)老板經營不善,動輒欠薪欠債“老佬”,這些老板之所以敢于欠薪欠債逃匿,不遵循法定程序進行破產清償,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東莞大部分老板都是非本地的,或是境外老板,或是外省老板。由于司法部門跨區(qū)域追逃成本過高,甚至付出相當代價也難以找尋。因此,這些老板一走了之,已經成為常態(tài),甚至可以說已經成為企業(yè)破產的潛規(guī)則。
針對老板逃匿成性的惡習,有關部門應當有所作為。一方面,東莞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種平臺,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這種情況,加速全國性的征信系統(tǒng)建立健全的步伐。從國外經驗來看,歐美國家都建立了征信系統(tǒng),甚至是跨國征信系統(tǒng)。只要老板不遵循法律程序破產而逃匿,那么,就會被打入信息共享的黑名單。至少在全國范圍內,這個老板意圖東山再起是絕無可能。反之,如果依法破產依法清償,那么,即使曾經有過破產的經歷,但是,他今后依舊還可以卷土重來。
相對來說,正是這樣的機制,讓老板“走佬”顯得得不償失。當下,中國征信制度還有待完善,而不完善的征信系統(tǒng),讓老板今后可能不在東莞做生意,但是,逃匿后照樣能在別處做生意,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
另一方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東莞當積極向老板原住地通報,動用區(qū)域間司法協(xié)助追逃“走佬”老板?!缎谭ā芬呀浺?guī)定了惡意欠薪罪,一旦老板欠薪“走佬”,那么,無疑就構成了犯罪,當然可以追究刑事犯罪的理由來實施跨區(qū)域追逃。當前,臺港與中國大陸、日韓與中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司法協(xié)助合作關系,東莞有關部門可以考慮動用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來追究“走佬”老板。(評論員 高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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