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省對地下水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其保護力度也越來越大。為加強我市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我局擬定了規(guī)范性文件《東莞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本規(guī)定的頒布實施將為我市的地下水保護管理、開發(fā)利用等工作提供法律依據。現(xiàn)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規(guī)定》的主要依據和參考政策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四)《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二、《規(guī)定》的框架和內容概括
全文共26條,分5個篇章,分總則、地下水資源開發(fā)利用、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責任和附則,具體是: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七條)。該章明確了城市地下水開發(fā)、利用保護的總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jié)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節(jié)約用水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地下水開發(fā)利用(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該章明確了地下水資源開發(fā)利用、地下取水許可等方面的管理規(guī)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向我市水務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第三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該章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污染地下水資源。各污染行業(yè)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該章明確了違反地下水保護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相關罰則。
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該章明確了規(guī)定的解釋主體和實施期限。
三、《規(guī)定》的部分條款與釋義
1、《規(guī)定》所指的地下水資源,是指儲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熱水、礦泉水在內的各種類型的地下水。
2、《規(guī)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對地下水資源的勘探、開采、利用、保護和管理等。
3、《規(guī)定》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地下取用水資源。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qū),不得開采地下水。經批準開采的礦泉水、地熱水除外。
5、除以下第6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向市水務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6、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1)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不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月取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下;
(2)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3)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4)為農業(yè)抗旱和維護生態(tài)與環(huán)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6、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故意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7、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節(jié)約地下水資源的義務,有檢舉違法開采、破壞和污染地下水資源的權利。
8、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污染地下水資源。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設置排污口。
9、化學品生產企業(yè)以及工業(yè)集聚區(qū)、礦山開采區(qū)、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jiān)測井進行監(jiān)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jiān)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法律責任
1、市、園區(qū)、鎮(zhèn)(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fā)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fā)放取水許可證;
(2)違反審批權限簽發(fā)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fā)放取水許可證的;
(3)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4)不按照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5)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6)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7)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2、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東莞市水務局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東莞市水務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解釋主體和有效期限
1、《規(guī)定》由東莞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2、《規(guī)定》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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