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3號、16號、17號,涉及茶山鎮(zhèn)3家經營企業(yè)。現(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聯(lián)亞禮品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生姜(購進日期:2023-11-27)”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聯(lián)亞禮品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生姜(購進日期:2023-11-27)”,噻蟲胺,mg/kg項目實測值為0.34,該項目標準指標為≤0.2,單項判定為不合格,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υ摰赀`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聯(lián)亞禮品有限公司使用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生姜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對該店給予行政處罰。但鑒于當事人按規(guī)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供應商承認其向當事人食堂配送了抽檢不合格批次的“生姜”,有充分據(jù)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生姜”進貨來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依法對該公司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不罰〔2024〕330220017號)。
?。ㄈ┰蚺挪榧暗暾那闆r。該店已停止采購和經營抽檢不合格批次的生姜,同時開展召回工作,至目前止該公司內員工未出現(xiàn)身體不適情況。經排查,該公司食堂使用的“生姜(購進日期:2023-11-27)”是由東莞市口口香農副產品有限公司配送,該公司食堂不需要對“生姜”使用噻蟲胺物質,應該是種殖或供應環(huán)節(jié)使用存在噻蟲胺的物質過量導致該批次“生姜”不合格,該公司日后將會加強采購食材的管理。
二、東莞市茶山欽云蔬菜檔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茶山欽云蔬菜檔經營的“胡蘿卜”(抽檢日期:2023年12月6日),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ζ髽I(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茶山欽云蔬菜檔不能出示近六個月內的進貨查驗記錄及完整憑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成了未按規(guī)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該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和第一款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沒有往胡蘿卜里私自添加使用農藥,經營的胡蘿卜數(shù)量少,積極配合案件調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調查終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嚴重社會影響,同時沒有一年內因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行政處罰記錄,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 年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店違法行為減輕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4〕330308029號)。
?。ㄈ┰蚺挪榧捌髽I(yè)整改情況。該店沒有往采購的“胡蘿卜”添加使用農藥甲拌磷,該農藥殘留過量應該是食用農產品“胡蘿卜”在種植的過程中使用過量的農藥“甲拌磷”而殘留所致。同時,該店將會加強采購食品的管理,嚴格按要求建立并執(zhí)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保存所售食用農產品的相關記錄和憑證。
三、東莞市茶山奇光蔬菜檔銷售的“胡蘿卜”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茶山奇光蔬菜檔銷售的“胡蘿卜”(抽檢日期:2023年12月6日),甲拌磷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測項目:甲拌磷mg/kg,標準指標:≤0.01,實測值:0.042,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υ摍n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茶山奇光蔬菜檔經營檢出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胡蘿卜”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但鑒于當事人按規(guī)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胡蘿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該批次“胡蘿卜”的進貨來源,能提供該批次“胡蘿卜”的進貨單據(jù)、供應商證照及市場開辦方快速檢測合格結果等復印件。該檔是零售商,甲拌磷由當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發(fā)現(xiàn)問題后能夠立即糾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發(fā)布召回通告,積極消除危害,至案件調查終結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胡蘿卜”而造成身體傷害的報告,沒有發(fā)現(xiàn)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輕微。根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店違法行為免于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不罰〔2024〕330311032號)。
(三)原因排查及該店整改情況。該檔已停止采購和經營抽檢不合格批次的“胡蘿卜”,同時開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時間較長,至目前為止還沒有消費者前來退還相關批次“胡蘿卜”。同時當事人經排查整改發(fā)現(xiàn),當事人采購的“胡蘿卜”產品是農副產品,經營環(huán)節(jié)不需要在“胡蘿卜”中添加甲拌磷,應該是種植環(huán)節(jié)使用甲拌磷導致該批次“胡蘿卜”不合格,當事人將會加強采購的管理。杜絕此類事件的發(fā)生。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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