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技術指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黃江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了黃江鎮(zhèn)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F(xiàn)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圍
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qū)、兩岸堤防及護堤地。根據(jù)與黃江鎮(zhèn)水務建設運營中心、自然資源局、規(guī)劃所及其相關單位協(xié)調(diào),二級堤防河道(如梅塘水、板湖河、芙蓉水、清泉渠等為50年一遇防洪標準)管理范圍線以基準線外延10米,同時結合市政道路、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等綜合確定。四級堤防河道如(龍見田水、星光排洪渠、大冚渠等為20年一遇防洪標準)管理范圍線以基準線外延3~5米,同時結合市政道路、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等綜合確定。
水庫管理范圍包括庫區(qū)和工程區(qū)。1、庫區(qū):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已征用的土地超出壩頂高程線的,循已征用的管理范圍。2、工程區(qū):水庫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不少于30米的范圍;中型和重點小型水庫大壩(含主、副壩,下同)左右壩頭兩側各30米及下游壩腳線外不少于100米的范圍,?。?/span>1)型水庫大壩左右壩頭兩側各30米及下游壩腳線外不少于50米的范圍,?。?/span>2)型水庫大壩左右壩頭兩側各30米及下游壩腳線外不少于30米的范圍。
二、保護范圍
庫區(qū)保護范圍為水庫管理范圍至水庫集雨面積范圍之間的土地范圍;工程區(qū)保護范圍為大壩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等管理范圍外延不少于200米的范圍。
三、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與水庫管理范圍內(nèi)禁止以下行為:
1.圍墾和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行洪河道內(nèi)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防護林除外)和高稈作物或擅自種植。
3.堆放或傾倒垃圾、渣土、磚石、瓦礫及其他固體廢棄物或阻礙行洪的物體;
4.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監(jiān)測和測量設施、通信照明、界樁和標示牌(公示牌)等設施;
5.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河道管理和水庫管理范圍與工程保護范圍內(nèi),不得從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zhì)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三)在河道與水庫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各類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建(構)筑物,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須報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四)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1.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4.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fā)掘。
對違反水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必須依法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
四、管理單位和監(jiān)督電話
管理單位:東莞市黃江鎮(zhèn)水務工程建設運營中心
監(jiān)督電話:0769-83621427
特此公告。
附件:東莞市黃江鎮(zhèn)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圖冊
東莞市黃江鎮(zhèn)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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