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東市監(jiān)罰告〔2023〕240315Z01號
東莞市洪梅銘祥餐飲店(曠冬明):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對位于廣東省東莞市洪梅鎮(zhèn)洪屋渦東坊新村十一巷1號的東莞市洪梅銘祥餐飲店進行檢查。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當事人涉嫌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本局于2022年11月30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經過現(xiàn)場檢查、詢問調查,案件相關調查取證已經完成,本局對當事人用于經營的電飯鍋1個、洗菜鐵盆1個、剪刀3把、菜刀3把,砧板1塊、鍋鏟1把進行扣押。
經查明,當事人曠冬明經營的東莞市洪梅銘祥餐飲店位于廣東省東莞市洪梅鎮(zhèn)洪屋渦東坊新村十一巷1號,從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當事人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活動。由于沒有相關經營單據(jù),因此無法統(tǒng)計當事人的營業(yè)金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現(xiàn)場照片3張,現(xiàn)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我局對當事人立案檢查時的現(xiàn)場情況;
2.詢問通知書1份,詢問筆錄1份,記錄我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調查過程;
3.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情況;
4.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1份,證明對當事人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钡囊?guī)定,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钡囊?guī)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違法行為目前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且被我局查處后立即停業(yè)。參照《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guī)定,本局建議對上述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幅度作減輕處罰。本局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當事人用于經營的電飯鍋1個、洗菜鐵盆1個、剪刀3把、菜刀3把,砧板1塊、鍋鏟1把;
二、對當事人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處罰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元),上繳國庫。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以及《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你(單位)R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你(單位)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t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lián)系人: 陳召才、李國慶 聯(lián)系電話: 0769-81336638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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