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石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根據《廣東省行政性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4]32號)有關要求, 經過充分調研和廣泛收集相關部門、單位、村(社區(qū))意見,我局現(xiàn)擬定了規(guī)范性文件《企石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送審稿)》?,F(xiàn)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說明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fā)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2023年中央一號文提出,要“探索資源發(fā)包、物業(yè)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fā)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資產監(jiān)管體系”。《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于5月4日由市人民政府印發(fā)實施。
根據市農村農業(yè)局《關于做好〈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貫徹工作的通知》要求,參考部分優(yōu)秀鎮(zhèn)街做法,結合我鎮(zhèn)實際,我局修訂了《企石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送審稿)》),使之成為我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二、 法律法規(guī)政策依據
《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關于做好〈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貫徹工作的通知》。
三、 文件的制定程序說明
此項工作由企石鎮(zhèn)農林水務局牽頭,以《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為藍本,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實施辦法(送審稿)》,并發(fā)至各村(社區(qū))、審計辦、黨建辦、司法分局、財政分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經發(fā)局、投促中心、招標服務所等以及在政府網站上廣泛征求意見,在綜合相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的基礎上,最終確定了本方案。
四、 主要內容說明
根據市新《實施辦法》為藍本修訂,對比我鎮(zhèn)原《實施辦法》,總體不作大的調整,保持制度延續(xù)穩(wěn)定,主要為:
進一步明確土地所有權變更的表決權限。由股東大會表決的重大事項一般實行“四議兩公開”制度。重大事項審查方面明確出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100萬元以上且累計超過合同金額的10%的建設工程變更項目等,由主辦村(社區(qū))報鎮(zhèn)城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股東分紅、土地款分配、磋商交易等,由主辦村(社區(qū))報鎮(zhèn)審議。
具體如下:
?。ㄒ唬┟鞔_了股東大會會議決策權限
審議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儲的集體收益分配、資產產權量化折股、股權配置、農民公寓建設與配售等方案,超出股東代表會議權限的投資、借款、擔保、集體資產產權變更等事項。
由股東大會表決的重大事項一般實行“四議兩公開”制度,決策事項按照黨組織提議、黨組織和理事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股東大會決議四個程序依次開展,并將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沒有設立黨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可結合實際調整相關程序。
(二)明確了股東代表會議決策權限
1、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2、表決通過接待費、公務用車、誤工補貼等開支管理制度;
3、表決通過資產經營和預決算方案、建設用地出租和出讓、下屬單位設立和注銷;
4、表決單宗200畝(不含)以下土地所有權變更(征轉為國有)、50萬元(含)以上資產和重要產權變更、單宗20畝(不含)以上或租期5年(不含)以上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出讓;
5、表決借入款項、借出款項、應收款減免、壞賬核銷;
6、表決單宗年租金收入占上年經營總收入10%(含)以上資產發(fā)包、出租等交易項目;
7、表決原值50萬元(含)以上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變賣、出讓等交易項目;
8、表決出資額50萬元(含)以上的生產性項目投資、招投標;10萬元(含)以上的非生產性工程招投資、招投標;10萬元(含)以上日常開支等;
9、表決通過股東大會授權事項;
10、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ㄈ┟鞔_了理事會決策權限
1、籌備、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執(zhí)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作工作報告;
2、起草、執(zhí)行年度財務預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3、代表本組織聘任和解雇下屬經營機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簽訂經濟合同,監(jiān)督承(發(fā))包者履行合同;
4、負責集體資產產權的登記申報,管理本組織集體資產,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出本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處理方案;
5、起草和執(zhí)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6、決定50萬元(不含)以下資產和重要產權變更、決定20畝(含)以下或租期5年(含)以下的農用地使用權的發(fā)包和出租;
7、決定年收入占上年經營總收入10%(不含)以下的資產發(fā)包、出租,
8、決定原值50萬元(不含)以下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變賣、出讓等交易項目;
9、決定出資額50萬元(不含)以下的生產性項目投資、招投標;10萬元(不含)以下的非生產性工程投資、招投標;10萬元(不含)以下的日常開支等;
10、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章程規(guī)定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職責。
?。ㄋ模┟鞔_了重大事項審查標準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股權配置、年度預算、收益分配決算等方案;
3、股東分紅、土地款分配、村(居)“兩委”及經聯(lián)社理事會成員薪酬、超過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
4、土地所有權變更、下屬單位的設立和注銷、銀行賬戶的設立(辦理信托、金融、理財銀行臨時賬戶除外);
5、100萬元(含)以上資產和重要產權變更、較大面積(20畝(不含)或租期5年(不含)以上)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出讓;
6、單項年租金收入占上年經營總收入10%(含)以上)資產發(fā)包、出租等交易項目;
7、借入款項、借出款項、應收款減免、壞賬核銷;
8、原值100萬元(含)以上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變賣、出讓等交易項目;
9、出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生產性項目投資或非生產性大額支出等;
10、出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生產性工程招投標或非生產性工程招投標;
11、擔保貸款、資產評估、重要合同簽訂及其重要條款變更的民主決策程序;
12、上級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的合同。
出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100萬元以上且累計超過合同金額的10%的建設工程變更項目等,由主辦村(社區(qū))報鎮(zhèn)城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股東分紅、土地款分配、磋商交易等,由主辦村(社區(qū))報鎮(zhèn)政府工作會議或鎮(zhèn)黨委會議審定。
?。ㄎ澹?/strong>明確了開支審批權限
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性開支、固定資產購建、長期及固定資產處置、項目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按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審批人審批;5萬元-50萬元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審批人審批;5萬元以內的,由指定審批人審批。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審批人審批;2萬元-10萬元的,經理事會討論并書面確認通過后,由指定審批人審批;2萬元以下的,由指定審批人審批。
?。?/strong>明確了股東分紅具體規(guī)定
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東分紅應以貨幣資金或物資形式發(fā)放。嚴禁通過分配物業(yè)資產、直接分配物業(yè)租金、承擔個人應繳社保費用等形式或其他名目進行變相分紅,嚴禁借款分紅。
集體經濟組織應合理控制股東分紅,收益分配應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以上年分紅為基數,當期收益增長且足額提取公積公益金的,且資產負債率低于50%,可適度增加股東分紅,擬增加股東分紅總額幅度不超過收益總額當年增加的幅度;當年可分配收益降幅較大的,應減少股東分紅。鎮(zhèn)農林水務局應加強村集體增加股東分紅審查,綜合考慮股東分紅條件、經濟增長水平、資產負債比率、未來發(fā)展需要、社會群眾訴求等,提前做好評估。股東分紅基數與經濟發(fā)展水平不相適應的集體經濟組織,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通過,可適度調整分紅基數。
集體經濟組織對股東發(fā)放的預分紅總額,不應超過上年度分紅總額的70%。
?。ㄆ撸┟鞔_了建設工程招投標標準
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和《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企石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方案》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招標。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招標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應有專人監(jiān)管,付款時應填寫付款呈批表,根據招標資料、合同約定付款進度及工程驗收資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完工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進行工程決算,驗收工作由理事會、監(jiān)事會、工程主管等人員參加。驗收通過后將有關資料交會計進行結轉固定資產等賬務處理。
建設工程發(fā)包前,要與承建商簽訂書面合同,不能以預算書、報價單、結算書代替合同。施工中建設工程需變更設計的,應在實施前簽訂補充合同。
集體經濟組織應盡可能將附屬工程如圍墻、混凝土地面等與主體工程合并在一起招標投標和發(fā)包。對于確實不能與主體工程合并在一起招標投標和發(fā)包或因臨時修改而增加的工程,按規(guī)定可自行公開招標投標的,應按有關程序進行公開招標投標并簽訂書面合同;不能獨立公開招標投標而由主體工程承建商承建的,雙方要在開工前協(xié)商好工程價格,應按有關程序決策或審查后,簽訂書面補充合同。
五、解讀機關和聯(lián)系方式
《辦法》由企石鎮(zhèn)農林水務局負責解讀,聯(lián)系電話:0769-8672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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