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辦〔2015〕110號
關于印發(fā)《東莞市重大項目建設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重大項目建設工作考評辦法》業(yè)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東莞市重大項目建設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考核重大項目建設中的集體和個人,表揚先進,鞭策后進,激勵各方參與市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確保重大項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順利推進,根據(jù)《東莞市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活動在市重大項目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具體組織工作由市重大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大辦”)負責組織。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市重大項目服務保障單位(涉及市重大項目行政審批的市直職能部門)、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涉及市重大項目的鎮(zhèn)街、園區(qū),市代建和管理部門)、市重大建設項目、參與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的個人。
第四條 考核遵循“分類清楚、導向明確、指標硬化、操作簡便”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計分方法
第五條 市重大項目服務保障單位考核內容和計分方法。
考核 條目 | 總 分值 | 具體內容 | 分項 分值 | 計分方法 |
服 務 評 價 | 50 | 主動提供業(yè)務辦理咨詢或培訓,靠前指導業(yè)務辦理。 | 5 | 根據(jù)業(yè)務咨詢及培訓情況酌情打分,本項最高分5分。 |
服務熱情、態(tài)度誠懇,實行靠前服務、跟蹤服務、服務承諾等。 | 15 | 根據(jù)服務態(tài)度及服務結果等情況酌情打分,本項最高分15分。 | ||
積極協(xié)助到上級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 5 | 根據(jù)協(xié)調情況打分,本項最高分5分。 | ||
辦理審批手續(xù)及時。 | 10 | 根據(jù)審批手續(xù)辦理情況打分,本項最高分10分。 | ||
積極牽頭或協(xié)助解決存在問題。 | 15 | 根據(jù)解決問題時效性打分,本項最高分15分。 | ||
保 障 服 務 效 能 | 35 | 辦結手續(xù)個項(含綠色通道)。 | 6 | 與辦結手續(xù)數(shù)量最多的部門相比乘以6,本項最高分6分。 |
辦結手續(xù)比例。 | 5 | 按辦結手續(xù)比例計算,無相關審批手續(xù)的部門得平均分(辦結手續(xù)總數(shù)量除以總手續(xù)數(shù)量),本項最高分5分。 | ||
解決問題個次。 | 6 | 與解決問題數(shù)量最多的部門相比乘以6,本項最高分6分。 | ||
解決問題比例。 | 5 | 按解決問題比例計算,無該項內容的部門得平均分(解決問題總數(shù)量除以總存在問題數(shù)量),本項最高分5分。 | ||
解決問題時效。 | 10 | 每個問題三個月未能解決扣1分,直到扣完為止,本項最高分為10分。 | ||
主動建立服務渠道。 | 3 | 建立微信群或者QQ群得1分、短信平臺2分、網(wǎng)上辦事平臺3分,本項最高分3分。 | ||
信息報送 | 5 | 及時、準確報送工程進度信息和存在問題及處理情況。 | 5 | 按半月報、月報、季報制度,每遲報、錯報、漏報1項次扣1分,本項扣完為止。 |
投訴批評 | 10 | 投訴情況。 | 5 | 收到服務方面的有效投訴每次扣2分,本項扣完為止。 |
通報批評情況。 | 5 | 市領導及市重大辦每通報批評一次扣2分,本項扣完為止。 | ||
合計 | 100 | 100 |
第六條 市重大項目服務保障單位考核中服務評價考核條目由各鎮(zhèn)街(園區(qū))和建設管理單位負責評分,保障服務效能、信息報送及投訴批評等考核條目由市重大辦負責評分,市重大項目服務保障單位最終得分=各鎮(zhèn)街(園區(qū))和建設管理單位評分+市重大辦評分。
第七條 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考核內容和計分方法。
考核 條目 | 總 分值 | 具體內容 | 分項分值 | 計分方法 |
項目 數(shù)量 | 20 | 新開工項目數(shù)量。 | 6 | 與建設管理單位平均水平比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項得分為該單位新開工項目數(shù)量與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6;超過平均水平的,每多1個項目加0.5分,不設上限。 |
投產(chǎn)項目數(shù)量。 | 6 | 與建設管理單位平均水平比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項得分為該單位投產(chǎn)項目數(shù)量與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6;超過平均水平的,每多1個項目加0.5分,不設上限。 | ||
續(xù)建項目數(shù)量。 | 8 | 與建設管理單位平均水平比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項得分為該單位續(xù)建項目數(shù)量與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8;超過平均水平的,每多1個項目加0.25分,上限7分。 | ||
項目 質量 | 20 | 平均規(guī)模。 | 5 | 與建設管理單位平均水平比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項得分為該單位項目平均規(guī)模與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5;超過平均水平的,每超過2個億加1分,上限3分。 |
單位面積投資強度。 | 15 | 與建設管理單位平均水平比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項得分為該單位項目單位面積投資強度與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15;超過平均水平的,每超過100萬元/畝加1分,上限5分。 | ||
項目 進度 | 50 | 年度完成投資額。 | 20 | 與建設管理單位平均水平比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項得分為該單位所有項目年度平均完成投資額與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20;超過平均水平的,每超過2個億加1分,不設上限。 |
投資進度。 | 30 | 本項得分為投資進度完成比例乘以30,每超過10%加1分,上限5分。項目每提前開工或投產(chǎn)1個月加1分,上限5分;每推遲1個月開工或投產(chǎn)扣1分,下限為10分。 | ||
其他 | 10 | 項目安全質量。 | 10 | 發(fā)生一般群體性事件或質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5分,發(fā)生惡性群體性事件或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本項不得分;基礎設施線性工程征地拆遷推進緩慢被通報或批評的扣5分;主要領導解決問題情況不理想被通報或批評的每次扣3分,扣完為止;按月報、季報制度,每遲報、錯報、漏報1次扣1分,扣完為止。 |
基礎設施線性工程征地拆遷。 | ||||
主要領導解決問題情況。 | ||||
及時、準確報送工程進度信息和存在問題及處理情況。 | ||||
合計 | 100 | 100 |
第八條 市重大建設項目考核內容和計分方法。
考核 條目 | 總 分值 | 具體內容 | 分項 分值 | 計分方法 |
項目質量 | 20 | 投資規(guī)模。 | 5 | 低于當年全市所有重大項目平均投資規(guī)模的項目,本項得分為項目投資規(guī)模與平均投資規(guī)模的比值乘以5;超過平均投資規(guī)模的項目,每超過10億元加1分,上限3分。 |
單位面積投資強度。 | 15 | 低于當年全市所有重大項目平均投資強度的項目,本項得分為項目單位面積投資強度與平均投資強度的比值乘以15;超過平均投資強度每100萬元/畝加1分,上限3分;高科技項目可以額外加2分。 | ||
推進情況 | 70 | 年度完成投資額。 | 20 | 低于當年全市所有重大項目年度平均完成投資額的項目,本項得分為項目年度完成投資額與當年全市所有重大項目年度平均完成投資額的比值乘以20;超過當年全市所有重大項目年度平均完成投資額每1億元加1分,上限3分。 |
項目進度。 | 50 | 本項得分為投資進度完成比例乘以50,每超過10%加1分,上限5分。項目每提前開工或投產(chǎn)1個月加1分,上限5分;每推遲1個月開工或投產(chǎn)扣2分,不設下限。 | ||
安全質量 | 10 | 項目安全質量。 | 10 | 發(fā)生一般群體性事件或質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5分,發(fā)生惡性群體性事件或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本項不得分。 |
合計 | 100 | 100 |
第九條 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考核和市重大建設項目考核由市重大辦負責評分。市重大項目建設工作個人考核由市直各相關部門和鎮(zhèn)街(園區(qū))分別組織實施,推薦本單位服務保障重大項目成績突出的先進個人為市重大項目建設先進個人人選。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條 市重大辦在每年10月下旬布置考核活動。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相關鎮(zhèn)街(園區(qū))、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對市重大項目服務保障單位服務評價考核條目進行評分,市直相關部門負責提供建設項目安全質量情況。
(二)各相關單位總結本年度實施重大項目服務保障、管理協(xié)調和建設的經(jīng)驗做法和存在問題,提出改進辦法和措施,并填寫相關報表、評價及推薦意見。
(三)市重大辦根據(jù)日常工作掌握情況及各單位提供的相關情況,對市重大項目的服務保障、建設管理及建設項目進行考核。
第四章 獎懲方式
第十一條 設置東莞市重大項目服務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管理、重大建設項目年度先進集體獎各10名,年度重大項目建設先進個人若干名,表揚獎勵對象與本辦法第三條一致。
第十二條 經(jīng)考核,按綜合名次排序,對獲得重大項目服務保障、建設管理及重大建設項目等三個類別前10名的集體,以及各單位上報推薦的重大項目建設先進個人,由市重大辦在征求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綜合平衡、提出建議名單,經(jīng)市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并報請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通報表揚;對年終考核前5名的鎮(zhèn)街(園區(qū))給予一定的用地指標獎勵,對先進集體及個人給予適當?shù)奈镔|獎勵,具體獎勵方案視當年具體情況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實施。
第十三條 對于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集體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因申報重大建設項目不慎重、審核重大項目建設條件不細致而盲目決策,導致當年倉促上馬的新建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無法開工或被取消市重大項目資格的建設管理單位和建設項目;
(二)單個重大建設項目完成年度投資計劃達不到60%的建設管理單位和建設項目;
(三)年度考核綜合排名后3名的建設管理單位和建設項目;
(四)因服務保障不及時、不到位,嚴重影響重大項目建設進度的服務保障單位;
(五)發(fā)生工程質量或安全問題,受到相關質量、安全監(jiān)管部門查處的重大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建設項目;
(六)對征地拆遷、管線遷改等工作組織不力、推諉扯皮、久拖不決,嚴重影響重大項目建設進度的屬地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部門;
(七)因吃拿卡要等違紀行為被投訴,經(jīng)核查屬實的建設管理單位和服務保障單位工作人員;
(八)通過虛報數(shù)據(jù)、偽造事跡、隱瞞問題等手段提升考核成績騙取獎勵榮譽的單位和個人。
凡有上述情形和問題的集體和個人,當年不得參與競爭先進。其中,存在第(五)、(七)款情形的集體和個人由相關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嚴肅查處;存在第(八)款情形的集體和個人,收回一切獎勵,嚴肅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重大辦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東莞市重大項目建設工作考評辦法》(東府辦〔2013〕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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