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18〕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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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動機械區(qū)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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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huán)境空氣質量,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wèi)戰(zhàn)2018年工作方案》(粵環(huán)〔2018〕23號)、《東莞市環(huán)境空氣質量達標規(guī)劃(2018-2025)》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qū)域。通告如下:
一、第一階段:自2018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nèi)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排放標準(2010年10月1日前生產(chǎn))以及冒黑煙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第二階段: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第一階段基礎上,在環(huán)城路(含)以內(nèi)區(qū)域禁止使用國II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為宣傳教育期,對違反規(guī)定在禁用區(qū)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相關部門進行勸阻。自2019年4月1日起,對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三、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為裝配有發(fā)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yè)設備。主要為工程機械、場(廠)內(nèi)機械、港作機械、林業(yè)園林機械等機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打樁機、鏟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旋挖機、混凝土輸送泵等。
四、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外。
五、本通告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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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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