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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3-03-09 17:33:45  來源: 東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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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最低生活

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東府〔2023〕13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  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U瞎窕旧?;

 ?。ǘ┡c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ㄈ┕_、公平、公正、及時;

 ?。ㄋ模﹦討B(tài)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綜合考慮本市維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費品支出、物價水平、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財政保障能力、最低工資標準等因素的基礎上,制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全市統(tǒng)一、城鄉(xiāng)一體。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和實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贫ū臼凶畹蜕畋U舷嚓P政策;

 ?。ǘ┌磿r向市財政部門編報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市級負擔的年度預算,會同市財政部門劃撥最低生活保障金;

 ?。ㄈ┍O(jiān)督和指導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ㄋ模╅_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業(yè)務培訓;

  (五)根據政務信息共享要求,與相關行政部門共享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關信息;

 ?。┙M織、協(xié)調、指導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扶工作。

  第六條  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醫(yī)療保障、金融、司法、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在市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實施本轄區(qū)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爡^(qū)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進行受理、審核、審批以及公示;

 ?。ǘ┌磿r編報本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年度預算,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ㄈ┮婪ú樘幾畹蜕畋U蠈ο筮`反本辦法的行為;

 ?。ㄋ模┴撠煴据爡^(qū)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ㄎ澹┴撠煴据爡^(qū)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報表統(tǒng)計和檔案管理;

 ?。┙M織、協(xié)調、指導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扶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發(fā)現(xiàn)轄區(qū)救助對象,并協(xié)助做好申請遞交、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動態(tài)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保障對象。申請時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臼袘艏彝?,或與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長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其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

 ?。ǘ┥暾埱?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ㄈ┘彝ヘ敭a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相關規(guī)定。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包括:

 ?。ㄒ唬┡渑迹?/p>

 ?。ǘ└改负臀闯赡曜优?/p>

 ?。ㄈ┮殉赡甑荒塥毩⑸畹淖优ㄔ谛=邮苋罩票究萍耙韵聦W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ㄋ模┢渌哂蟹ǘㄙ狆B(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包括未單獨立戶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ㄒ唬┻B續(xù)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ǘ┰诒O(jiān)獄內服刑的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ㄋ模┑怯浽谕痪用駪艨诓局?,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的人員。

  第十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匆?guī)定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ǘ┏兄Z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ㄈ┞男惺跈嗪藢ζ浼彝ソ洕鸂顩r的相關手續(xù);

 ?。ㄋ模┓e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

 ?。ǘ┳畹蜕畋U线吘壖彝ブ谢加兄靥卮蠹膊〉娜藛T;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父母不能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兒童;

 ?。ㄎ澹┢渌厥馊藛T。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家庭。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三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xiàn)金及實物收入,即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及經營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yè)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yè)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1.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yè)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和流水推算。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已就業(yè)人員,原則上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工資收入,申請人申報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2.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外,家庭中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不從事與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狀況相適應的工作或生產勞動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非重度殘疾人(不含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半計算其收入。

  3.家庭中有無人照護的重度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級或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單親學齡前兒童的,可不計算1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工資收入;懷孕、哺乳期間的婦女,因病確有就業(yè)困難的人員按照實際工資收入計算。

  (二)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存款儲蓄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遺囑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yǎng)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四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yōu)待性收入。包括優(yōu)撫對象按照規(guī)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yōu)待金、護理費等;新中國成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義務兵家庭按照規(guī)定享受的優(yōu)待金、獎勵金;歸國華僑等特殊人員享受的生活補助金等。

  (二)獎勵性收入。為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突出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勞保津貼和勞模補助;見義勇為人員一次性獎勵金、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等;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因參與志愿服務負傷、致殘、亡故而獲得的一次性獎勵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等。

  (三)普惠性收入。70周歲高齡老人生活津貼、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礎養(yǎng)老金。

  (四)救助性收入。在校學生獲得的助學貸款、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刑事案件被害人獲得的國家司法救助金;政府、社會給予的醫(yī)療救助款物和補貼、大病保險理賠款;政府發(fā)放的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價格臨時補貼、一次性生活補貼金和節(jié)日補助(慰問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棄嬰(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生活保障金等。

  (五)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殘疾人專項補貼;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guī)定用于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殘疾人參加輔助性就業(yè)所得;按照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扣繳和職工(居民)自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yè)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六)臨時性收入。在校學生實習、寒暑期打工或者勤工儉學獲取的收入;60周歲以上老年人臨時性勞動報酬。

  (七)就業(yè)成本。享受低保期間,因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等產生的必要就業(yè)成本。

  (八)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十五條  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應當履行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法定義務人具備履行義務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請人應當首先通過調解或者訴訟途徑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依法調解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人生活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無履行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能力:

 ?。ㄒ唬┨乩ЧB(yǎng)人員;

 ?。ǘ┳畹蜕畋U蠈ο螅?/p>

 ?。ㄈ┳畹蜕畋U线吘壖彝コ蓡T;

  (四)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

 ?。ㄎ澹o民事行為能力人;

 ?。┓ㄔ盒媸й櫲藛T;

 ?。ㄆ撸┦腥嗣裾J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yè)保險、債權、互聯(lián)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十七條  家庭成員名下財產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核對發(fā)生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本市24個月低保標準;

 ?。ǘ┟碌木幼∮猛静粍赢a(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位)等);

  家庭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途不動產,且擁有泥磚房、父輩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請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三)名下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

 ?。ㄋ模┟聼o商事登記信息。

  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商事登記信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專營高檔煙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申請復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后,視為無商事登記。

  第十八條  下列財產不計入家庭財產:

  (一)家庭自住房屋(限1套);

  (二)因病變賣唯一住房且持續(xù)用于治療的資金;

 ?。ㄈ┥暾埦戎?個月內,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重大疾病治療,且基本符合醫(yī)療實際支出或者需求的臨時借款;

 ?。ㄋ模┢渌粦斢嬋爰彝ヘ敭a的財產。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與信息化核對結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則確定。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認定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情況輔助評估。

第四章  申請、審核及審批

  第二十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x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同在本市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書面申報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并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授權受理申請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查詢核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特殊人員,可以由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獲授權查詢核對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在申請人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委托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通過廣東省民政廳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tǒng)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

  第二十二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認定標準的,不予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

  申請人對核對報告有異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在申請人提出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出具復核報告。對同一家庭,30日內不重復出具復核報告。對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報告,以最近一次報告結果為準。

  第二十三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下,組織工作人員通過入戶調查或鄰里訪問等方式核實申請家庭收入、財產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并完成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評估工作。家庭生活狀況評估按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入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并在調查時出示有效證件。調查完畢應當出具評估材料,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員分別簽字或按指紋。

  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入戶調查核實。受委托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

  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時,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在出具或者收到評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結果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務公開欄、社區(qū)公開欄以及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公共服務大廳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在公示結束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調查或組織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人員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村(居)民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人數(shù)不得少于5人,民主評議按五分之三以上成員意見一致的原則提出最終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認同意。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確定保障金額,發(fā)給《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初審、審批的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與申請人家庭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如實報告并備注在冊?!敖H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調查核實人員和民主評議人員為申請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應當回避。

  申請人認為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與自己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可以申請其回避,被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是否回避,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將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社區(qū)公開欄以及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公共服務大廳、網絡平臺等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數(shù)、保障金額等,但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

  公布后有異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從批準之日起的次月,按月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15日前直接撥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第三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月人均收入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單人保對象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下列人員,可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礎上,享受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定比例增發(fā)的分類救助金,同時符合兩個或以上補助條件的對象,只享受其中補助標準最高的一種: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學齡前兒童(即未滿7周歲且未就讀小學的兒童),每人每月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增發(fā)分類救助金;子女未成年或未完成高中(中專、中技)學業(yè)的單親家庭,其父或母每人每月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增發(fā)分類救助金;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增發(fā)分類救助金;

 ?。ㄈo勞動能力(持有殘聯(lián)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人每月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增發(fā)分類救助金。

  第三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化的,家庭成員應及時告知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

  第三十二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經濟和生活狀況進行核查。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入戶調查核實每年至少進行1次。發(fā)生重大事件時,入戶調查核實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xù)兩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無一留守配合或者超一年無法聯(lián)系的,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核實后,可以暫停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三條  經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發(fā)生穩(wěn)定變化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增發(fā)、減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決定。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收回《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進行公示。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具備就業(y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yè)。對就業(yè)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原保障金額延長發(fā)放12個月,再收回《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在延長期間,同等享受教育、醫(yī)療等各項專項社會救助,以及依相關規(guī)定享受的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優(yōu)惠扶持待遇。

  第三十五條  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狀況相適應的工作或生產勞動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減發(fā)或者停發(fā)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制,按照市、鎮(zhèn)(街道、園區(qū))3:7比例分擔列入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十七條  市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市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投訴舉報,接受社會公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xiàn)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guī)免于問責。

  第四十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計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為他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審批機關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計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已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民政局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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