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 其所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確權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稱《登記 辦法》)已經(jīng)十三屆省政府 14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我廳冠 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樣印發(fā),自 2021 年7月1日起實施。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臺《登記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自然資源部賦予我省的改革探索任務。自然資 源部支持粵港澳大灣區(qū)和深圳市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意 見中要求,支持探索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層設立、 分層供應政策。我們以珠三角地區(qū)為重點,率先探索建設用地使 用權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層設立、分層供應、分層登記政策,將 提升自然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程度和效率,進一步激發(fā)市場活力 和創(chuàng)造力,助力粵港澳大灣區(qū)和深圳先行示范區(qū)建設。
?。ǘ┦俏沂嶋H情況需要。我省城市建設用地十分緊張, 特別是珠三角地區(qū)城市,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地上地下建(構) 筑物的情況比較普遍,其確權登記需求日益增多。但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層面的不動產(chǎn)登記政策對地上、地下建設用地及其建 (構)筑物的確權登記未做出專門規(guī)定。我省《登記辦法》的率 先出臺,將統(tǒng)一、規(guī)范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 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建設項目立體空間布局使用,促進節(jié)約集約利用土地具有十 分重要意義。
二、《登記辦法》主要內容
《登記辦法》共 18 條,主要對地上地下使用權、地上地下 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定義,明確地上地下空間確權登記的適用范 圍,具體規(guī)定了哪些可以登記、怎么登記、特殊情況如何登記等 內容。
?。ㄒ唬╆P于登記范圍。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的地 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的,可以分別登記;規(guī)定地上地下國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可按本辦法登記。 并不是所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都需要申請確權登 記,只有已辦理了建設用地供地手續(xù)、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 使用價值的空間,申請確權登記才具有物權意義(符合登記條 件)。
?。ǘ╆P于怎么登記。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 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確權登記應重點把握以下幾點:
1.登記單元的劃分。根據(jù)權屬來源材料劃分宗地,其中鐵路 等交通工程可按站(場)、區(qū)間劃分宗地。地上、地下建(構) 筑物的基本單元可以是整體,也可以根據(jù)竣工驗收文件和權屬界線等區(qū)分層、套、間。
2.三維坐標的建立。規(guī)定首次登記時應建立三維坐標,增加 豎向高程表示。《登記辦法》做出上述規(guī)定,將促進各地逐步建 立健全“以三維地籍為核心的土地立體化管理模式”,這也是國務 院要求復制推廣的第六批改革試點經(jīng)驗之一。
3.用途和年限的認定。地上地下使用權用途和年限依據(jù)國有 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合同等權屬來源材料認定。地上、 地下建(構)筑物的用途以規(guī)劃條件、竣工驗收材料來認定。
4.注記要求。對申請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建 (構)筑物的登記,以及單獨申請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權的登記,均需要在不動產(chǎn)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加予注記。
5.登記程序。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構) 筑物所有權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等程序,以及《登記 辦法》未明確規(guī)定的登記事項,按照現(xiàn)行不動產(chǎn)登記有關規(guī)定處 理。
?。ㄈ┑匾蹤嗟怯洝a槍Φ厣辖ǎ嫞┲锏牡鼗?、地下建 筑物的出入口不能取得地表使用權的情況,可以申請地役權登 記,依法保護當事人權益。
?。ㄋ模┓指畹怯?。經(jīng)營性地下建(構)筑物,可以按照經(jīng)規(guī) 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基本單元辦理分割登記。地上、地下機械式停 車場(庫)以及地下公共停車場,應當整體確權登記,不可分割 為單個車位辦理登記。
?。ㄎ澹┑叵陆ㄖ锇捶课葸M行登記。對凈高度大于 2.2 米 (含),作為商業(yè)、工業(yè)、辦公、居住等用途的地下建(構)筑 物,可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此規(guī)定有利于促進地下建(構) 筑物物盡其用、保障權能。
三、需要注意的問題
?。ㄒ唬┺r(nóng)村集體土地地上地下空間登記問題。本《登記辦法》 適用范圍,不含農(nóng)村集體土地地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 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確權登記,但農(nóng)村集體土地已辦理征收和 農(nóng)轉用手續(xù)、轉為國有的除外。
(二)與地表建筑物結建的地下空間登記問題。與地表建筑 物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的地下空間,應與地表建筑物同時申請首 次登記。本辦法實施前,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所 有權已辦理首次登記而地下空間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可單獨申請 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不論 是與地表建筑物結建的地下空間,還是單獨開發(fā)建設的地下空 間,在登記時均按照第八條規(guī)定進行注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