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20〕31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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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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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人民政府
?????????????????????????????? 2020年4月14日
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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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管理,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以下統(tǒng)稱“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業(yè)經商,其非本市戶籍適齡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園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把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規(guī)模和分布,落實國土空間規(guī)劃,滿足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對校舍建設的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納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范圍,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每年調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學位供給,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做好接收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開展教育教學工作;負責對各中小學(幼兒園)及積分制入學服務點進行積分制入學業(yè)務指導,以及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制定教育收費標準。
財政部門按現(xiàn)行經費供給方式及辦法,切實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向民辦學校購買服務(含購買學位和學位補貼)的教育經費供給。
公安部門負責異地務工人員居住證的辦理,負責積分制入學家長方在本市辦理居住證的情況以及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項目的審核和評分,協(xié)助提供本市實有人口中6至18周歲學齡人口數據,以及協(xié)助清理無證辦學,維護學校治安秩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家長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項目的審核和評分。
稅務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家長方在本市納稅情況等項目的審核和評分。
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積分制入學本市居所項目的審核和評分。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的技術支持,以及對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系統(tǒng)提供相應的建設建議和運營指導。
其他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協(xié)助配合做好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和積分制入學相關工作。
第五條? 凡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按規(guī)定申請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其中:
(一)家長方是東莞市戶籍居民,可直接為其適齡子女提出入學申請;
(二)家長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家長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家長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以按照積分制入學政策規(guī)定,申請通過積分制入學方式入讀申請地所在園區(qū)、鎮(zhèn)(街道)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享受政府學位補貼入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和學位補貼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按本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入讀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向民辦學校提出入讀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辦學資格的民辦學校名單。
第八條?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學優(yōu)待政策規(guī)定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按相應的優(yōu)待政策規(guī)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屬地園區(qū)、鎮(zhèn)(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提交優(yōu)待政策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由屬地園區(qū)、鎮(zhèn)(街道)教育主管部門統(tǒng)籌安排入讀當地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當地政府購買學位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或發(fā)放一定標準的民辦學位補貼。
符合入學優(yōu)待政策的主要類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業(yè)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規(guī)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屬于廣東省人才引進簽發(fā)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廣東省居住證》(人才引進),并在東莞市工作及居??;
(三)父或母一方持有效《東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證》并在東莞市工作;
(四)符合臺灣人士子女入學和華人華僑子女入學政策的臺灣人士子女和華人華僑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適齡子女申請入學前5年內(截止時間為申請入學當年的8月31日)獲得東莞市委、市政府授予個人榮譽稱號;
(六)烈士子女、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條件的現(xiàn)役或復退軍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學優(yōu)待政策規(guī)定。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或通過積分制入學被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收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其收費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通過積分制入學被錄取,但未能被安排至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須自行選擇申請地的民辦學校就讀,入學后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其學位補貼標準以及經費分擔辦法按照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因父母死亡或喪失監(jiān)護能力等原因隨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讀的,其監(jiān)護人須出具有效的監(jiān)護證明,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家長方在為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辦理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無法辦理學籍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家長方和適齡子女自行承擔。有關違規(guī)行為將納入家長方個人誠信檔案。
在入學申請過程中一經發(fā)現(xiàn)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該生當年在本市入學申請資格;入學后被發(fā)現(xiàn)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yè),學期結束后,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并在之后的3個入學申請年度內不予受理其積分制入學或優(yōu)待政策類型的入學申請;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在民辦學校就讀并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該學期結束后,取消該生的學位補貼資格。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招生過程的監(jiān)督和管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要嚴肅查處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在教育教學、評優(yōu)獎勵、團隊活動等方面,對待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應當與本市戶籍學生一視同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本市2017年5月15日發(fā)布的《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東府〔2017〕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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